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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爵、罗朝辉、罗彩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爵,罗朝辉,罗彩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丰顺县金盘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106079-2法定代表人:苏维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汉昌、何绍基,均系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爵,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被执行人罗朝辉,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被执行人罗彩莉,女,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申请执行人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爵、罗朝辉、罗彩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6)粤14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中国银行梅州丰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顺县支行、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顺县国土资源局、丰顺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丰顺证券营业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除了被执行人罗朝辉、罗彩莉位于丰顺县汤南镇竹脚湖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罗朝辉从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在半年内自行处置位于丰顺县汤南镇竹脚湖的房产偿还本案全部欠款。本院认为,经本院到银信、房管、车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相关机构查询,除了被执行人罗朝辉、罗彩莉位于丰顺县汤南镇竹脚湖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7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罗朝辉从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5000元,在半年内自行处置位于丰顺县汤南镇竹脚湖的房产偿还本案全部欠款。因此,本案在近期内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1423执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颂文审 判 员  胡海奎人民陪审员  方如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