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6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光念与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光念,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85-4号申请执行人罗光念,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平利县长安镇。被执行人安礼刚,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被执行人胡自林,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田坝乡。被执行人徐恒伟,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罗光念诉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各自向原告罗光念赔偿24891.43元,并各自承担精神抚慰金300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32元。上述付款义务三被告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三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罗光念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礼刚、胡自林、徐恒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后本院查出被执行人安礼刚、胡自林在银行有存款,遂扣划了被执行人安礼刚的银行存款51604元、胡自林的银行存款25802元、共计77406元(包含赔偿款74674.29元、精神抚慰金900元、案件受理费832元、执行费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罗光念已将该赔偿款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