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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财保3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许世武、顾海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世武,顾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财保37之一号申请人:许世武,男,汉族,1949年5月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定远县,被申请人:顾海军,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许世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顾海军所有的皖K×××××轻型自卸货车。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应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顾海军所有的皖K×××××轻型自卸货车;二、解除查封担保人许林的担保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许世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