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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延龙与周生银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龙,周生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龙,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被执行人周生银,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刘延龙与被执行人周生银之间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生银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周生银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延龙78569.4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2170元、执行费11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6月27日,因被执行人周生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周生银决定司法拘留15日。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刘延龙与被执行人周生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生银于2017年7月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延龙3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延龙15000元,于2018年8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延龙15000元,剩余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延龙予以全部放弃。2017年7月3日,被执行人周生银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刘延龙支付30000元。司法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周生银承认错误并积极悔改,本院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生银的司法拘留措施。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5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龙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