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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子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子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子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子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涛,被告人林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子云至宁海县大佳何镇涨坑村直坑山,先后6次盗挖涨坑村集体所有的5株杜鹃树桩(价值人民币470元)、1株赤楠树桩(价值人民币100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林子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盗的树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子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林木登记表,价格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以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子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子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子云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敉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