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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阮仁高石翠花等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自贡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阮仁高,石翠花,冯琳杰,冯梓航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民街居委会东方广场2栋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14482152T。法定代表人:罗伟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仁高,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翠花,女,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琳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梓航,男,201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理人:冯琳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系冯梓航之父。上诉人自贡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阮仁高、石翠花、冯琳杰、冯梓航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民初3576号民事裁定,驳回自贡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贡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自贡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中约定管辖条向自贡市人民法院起诉应为有效,应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涉案的《四川省旅游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1、向自贡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自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案上述对约定管辖的条款中“向自贡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约定应为无效。因自贡市辖区内有数个基层人民法院导致上述合同中“向自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约定不明,应为无效。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被上诉人系因上诉人违反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赔偿。故上诉人作为履行旅游服务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民初35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