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马勇与何吉钢、张存芬、何世银、张晓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何吉钢,张存芬,张晓琴,何世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马勇,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吉钢,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存芬,女,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张晓琴,女,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何世银,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勇与被执行人何吉钢、张存芬、张晓琴、何世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马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李良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1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