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申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大海、张菊莲与新疆财经大学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大海,张菊莲,新疆财经大学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12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大海,男,1964年3月10出生,汉族,住新疆沙雅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菊莲,女,1970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新疆沙雅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忠,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财经大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居来提·吐尔地,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春,男,系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梁大海、张菊莲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财经大学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4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梁大海、张菊莲与新疆财经大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彭 英 琪审 判 员 古丽努尔审 判 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邵 颢书 记 员 黄 玲 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