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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爱红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爱红,女,1972年06月0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西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爱红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吉04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爱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爱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刑初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春刚审判员  姜自祥审判员  曲吉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