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丽珍、邵良保与屈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珍,邵良保,屈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异31号异议人(案外人):周丽珍,女,汉族,1974年11月24日生,住址常熟市。申请执行人:邵良保,男,汉族,1969年07月21日生,住常熟市。法定代理人:胡某,系邵良保妻子,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生,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屈恩东,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生,住常熟市。本院在执行邵良保与屈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丽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周丽珍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案外人周丽珍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周丽珍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徐仪锋审判员 张 晴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倪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