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陈兴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465号原告: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人。法定代表人:王玉和,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职务:公司职工。被告:陈兴亮,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陈兴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以陈兴亮庭外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