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峰与易淑汉、团风县汉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易淑汉,团风县汉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877号原告陈峰,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委托代理人:黄志鹏,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被告易淑汉,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团风县汉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址:团风县但店镇分水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121591484878K。法定代表人:易淑爱原告陈峰诉被告易淑汉、团风县汉吉蛋鸡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振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