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马色力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466号罪犯马色力麦,女,1975年6月5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临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色力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色力麦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色力麦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色力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席旻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