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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肖俊亮、邹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肖俊亮,邹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7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住所地:孝昌县洪花路。代表人:冯博。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忠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俊亮。被告:邹丽娟。系肖俊亮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与被告肖俊亮、邹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闵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