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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卢峰与何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峰,何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1850号原告:卢峰,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淮阳县西城区。被告:何云涛,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卢峰诉被告何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云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何云涛于2016年3月15日因做农资生意,缺少周转资金,由原告担保借款5万元,期限三个月,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放款人向我追要,无奈我替被告偿还了借款5万元。之后被告给我出具了借条5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利息清至2016年4月15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何云涛未进行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何云涛因做农资生意,因缺少资金向袁向东借了50000元,卢峰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何云涛无力偿还,卢峰偿还了该笔借款。借款偿还后,被告何云涛于2016年3月15日向原告卢峰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何云涛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卢峰替被告何云涛向袁向东偿还了借款,被告何云涛向原告卢峰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卢峰诉称出具借条时,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有借款利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诉称,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云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峰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何云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