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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沛县国泰医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沛县国泰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399号原告:黄某1,女,2016年5月11日出生,住沛县鹿楼镇。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原告之父),男,1977年11月28日生,住沛县鹿楼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国泰医院,住所地沛县沛城镇南环路南侧铁路河西侧。法定代表人:傅某,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女,1964年7月18日生,住沛县沛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1974年12月1日生,住沛县大屯镇。原告黄某1诉被告沛县国泰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交收取计245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 判 长  杨夫彬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人民陪审员  滕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