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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伯培、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伯培,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04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冯伯培,男,194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执行的冯伯培与王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1276.61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志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土地、无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志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伯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伯培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勇新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欣审判员 冯英乔审判员 刘吉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世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