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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字第00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干曙明与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干曙明,秦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干曙明。被执行人:秦剑武。本院在执行干曙明与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秦剑武以十堰市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开发的位于竹山县得胜秦楚商城住宅楼1幢1单元801室、802室住房两套,但该房屋为在建住房,暂时不能处置。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淑明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