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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博与安徽霍景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博,安徽霍景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270号原告:张博,男,汉族,1997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安徽霍景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佛子岭西路华邦锦绣华府53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王贤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博诉被告安徽霍景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安徽霍景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博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博撤回对被告安徽霍景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张博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