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丁学平、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平,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425号之一申请人丁学平,女,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299号1幢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015278-9。法定代表人:费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丁学平申请执行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为另案查封并有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业主本人、现在的实际承租企业、被执行人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申请本院变更执行方式,解除原有的针对已经发出的扣留提取房屋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业主与现在的实际承租企业签订新的承租协议,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云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