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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修福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修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初56号原告申修福,男,1953年9月4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兴成,系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务川县住建局”)。地址: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办事处九天大道九天大桥旁。法定代表人孙唯勋,系务川县住建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启贤,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兵,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修福诉被告务川县住建局规划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修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修福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务川县住建局作出的务住建(执)告字[2016]第108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修福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修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申修福承担。审 判 长 周  再  庆人民陪审员 李  英  桥人民陪审员 汪  在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鲜城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