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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某故意毁坏财物刑��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3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郭某在西安市临潼区文化路银顶今城小区15号楼西单元B402室海丝村镇银行女职工宿舍,因琐事和赵某某发生口角,郭某欲进入赵某某房间被拒,遂将赵某某宿舍房门撞坏。后郭某花费100元将被损房门修复。2、2017年3��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在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路燃气公司门前路边,因琐事和赵某某发生口角,郭某将赵某某苹果iphone6型手机一部摔坏,后郭某赔偿赵某某oppo牌R9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损手机价值2573元。3、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郭某在西安市临潼区环城北路药材公司家属院内,因琐事和赵某某发生口角,郭某用脚踢踏赵某某停放在家属院二号楼西单元楼口的陕A5D5**号雪铁龙C2轿车,致车辆前大灯、后大灯、左前后镜、左后门及后背门损坏。经鉴定,车辆被损部位价值23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三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二、追缴的车损2370元依法退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