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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正旺与曲靖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旺,曲靖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3民初285号原告:李正旺,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登记地: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曲靖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延长线东江花园一期商铺103幢。法定代表人:杨昌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农,男,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小猛,男,1976年8月2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农,男,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旺诉被告曲靖正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小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旺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正旺负担。审 判 长  罗青松代理审判员  胡跃菊人民陪审员  李德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