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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俊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俊淇,张琼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俊淇,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琼月,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关于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俊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焦仲裁字第2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赵俊淇、张琼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赵俊淇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经到登封市崇高路派出所户籍科查证:被执行人张琼月因身份信息重复,2014年2月19日其身份信息被登封市崇高路派出所删除注销,因被执行人张琼月身份验证不一致,暂无法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查询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登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俊淇、张琼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怠于收取的基于物权或劳动获得的收益及到期债权。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国杰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