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柳存根与上海成成餐饮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存根,上海成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920号原告:柳存根,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上海成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海龙,经理。原告柳存根与被告上海成成餐饮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柳存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柳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存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柳存根负担。审判员 吴文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