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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605号原告:于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静静,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1-9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丽欣。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负责人:崔军。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燕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