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艳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昌昌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池上美壁纸有限公司,章池,王婷婷,胡品荣,王贵丽,徐成森,何艳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272号申请人:广昌昌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84038706Q。法定代表人王高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昌县昌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江西池上美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39943000-1。法定代人章池。被申请人章池,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申请人王婷婷,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胡品荣,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王贵丽,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徐成森,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何艳红,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广昌昌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池上美壁纸有限公司、章池、王婷婷、胡品荣、王贵丽、徐成森、何艳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昌昌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池的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昌昌盛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池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行62×××08账户内的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平审判员 黄长兴审判员 汪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