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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古全彪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古全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2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全彪,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隆昌县,暂住台州市椒江区。2002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7月2日被释放;2016年6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1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全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10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古全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古全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全彪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古全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古全彪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