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刘大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245号原告王玉英诉被告刘大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玉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兴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