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隋淑香诉贾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淑香,贾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384号原告:隋淑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贾延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隋淑香与被告贾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隋淑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隋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隋淑香负担。审 判 长 吴铁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雅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雪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