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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隋淑香诉贾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淑香,贾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384号原告:隋淑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贾延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隋淑香与被告贾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隋淑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淑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隋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隋淑香负担。审 判 长  吴铁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雅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雪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