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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4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夏成兵与周远波;张慧先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兵,周远波,张慧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成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周远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慧先,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6)川1781民初208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远波的银行存款28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康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