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雪文与无锡秦氏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文,无锡秦氏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806号申请人胡雪文,女,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华剑飞,男,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秦氏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无锡阳山。法定代表人秦林勇,男,无锡秦氏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雪文与被执行人无锡秦氏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雪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06执180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飞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