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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少阳、广州捷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少阳,广州捷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少阳,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捷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180号305房(部位:之三)。法定代表人:李高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少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少阳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而非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