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军、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79号科园创业中心2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8613-1。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飞,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陈军申请执行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14030元,利息271331.4元(以7140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8月底计算至2017年3月底),诉讼费575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311元,合计100342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40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7140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择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飞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00342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403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7140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