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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78号黄某某、蔡泽亮、冯某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没收财产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泽亮,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78-2号被执行人蔡泽亮,男,1973年5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祥。本院(2014)长铁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人蔡泽亮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黄某某、蔡泽亮、冯某某没收财产一案中查明,黄义红目前正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刑期至2025年11月止;蔡泽亮目前正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刑期至2033年11月止冯望成目前正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刑期至2028年11月止,上述3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78号黄某某、蔡泽亮、冯某某没收财产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