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申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小汝与辛胜钢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小汝,辛胜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小汝,女,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辛胜钢,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张小汝因与被申请人辛胜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小汝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涉案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受对方欺骗所签订,不是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反映,是无效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辛胜钢一直有经济往来,2013年初,辛胜钢分期向申请人汇款,准备一起在新疆投资筹建加气站,后来因辛胜钢周转资金出现问题,要求退伙。2015年9月2日下午,申请人按照辛胜钢的要求,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辛胜钢的律师拿出一份借款金额为286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让申请人签字,申请人考虑到根本没有借过286万元而拒绝签字。辛胜钢称只是为了完善收购其他公司的手续,给朋友一个交代,要求申请人无论如何帮忙渡过难关,并问申请人能够承担多少。申请人考虑到尚欠辛胜钢近170万元的投资款,表示最多只能承担200万元,于是,申请人在200万元的借款合同即涉案的《个人借款合同》签了字。该合同只是一个形式,双方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借款关系。二、辛胜钢故意隐瞒申请人的联络方式,让法院缺席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认为涉案的《个人借款合同》不具备真实性,请求立案再审,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张小汝不服本案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主张签订涉案《个人借款合同》是为了配合辛胜钢其他经营活动而签订的虚假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张小汝同时承认收到了辛胜钢的加气站投资款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出具了《收据》,但却未能提供涉案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收据》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张小汝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小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小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