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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高贵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高贵杰,陈丽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99号。法定代表人:史增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伦,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贵杰,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娅,女,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贵杰、陈丽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42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住宅集团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