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普会、吴建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普会,吴建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财保13号申请人:刘普会,女,193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被申请人:吴建新,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刘普会以被申请人吴建新将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建新的银行存款1750281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XX香以其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199号香江商业中心1号楼02-1号商铺一套为申请人刘普会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普会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建新江西银行南昌进贤支行(账号:62×××15)存款1750281元;二、查封担保人XX香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199号香江商业中心1号楼02-1号商铺(房产证:进房字第××号)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仲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