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银梁与尹新颖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梁,尹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赵银梁。被执行人尹新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芙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尹新颖银行存款或收入1113400元(暂未计算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