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军杰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008号原告:杜军杰,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时光街北杜花园。法定代表人:赵玉川,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杰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道办事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军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军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军杰负担。审 判 长 刘国珑人民陪审员 贾淑军人民陪审员 李生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