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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开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开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53号罪犯王开智,又名王金荣,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长汀县。现在福建省���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将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开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开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1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1818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开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开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