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杰与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五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五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498号之一原告:王杰,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兴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盛世平。被告:陈五星,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王杰与被告河南省消安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陈五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王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2168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 判 长 石青峰人民陪审员 栗松华人民陪审员 靳伯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