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群福、周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群福,周国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1637号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南京洞开发区富豪路14号。法定代表人:郑兴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欧群福,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周国花,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群福、周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与被告欧群福、周国花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群福、周国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欧群福、周国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5元(已减半),原告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助海审 判 员 薛革平人民陪审员 周文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