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2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亮与泰安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泰安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515号原告:陈亮,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被告:王平,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