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亮与泰安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泰安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515号原告:陈亮,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平,经理。被告:王平,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