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德军与被告唐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军,唐永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169号原告马德军。被告唐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军与被告唐永祥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德军诉唐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思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