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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德军与被告唐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军,唐永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169号原告马德军。被告唐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军与被告唐永祥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德军诉唐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思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