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金山与敖特根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山,敖特根白乙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675号原告:王金山,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敖特根白乙拉,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金山诉被告敖特根白乙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金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金山以被告敖特根白乙拉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金山负担。审判员 陈 美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