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全社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196号罪犯李全社,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全社于2014年6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徐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全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全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因严重违规违纪,被高危管控一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全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全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全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全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