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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祝某与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李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476号原告:祝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祝某与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5‰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8日,被告李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50‰,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李某、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被告李某在原告处借款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50‰,原告通过向被告李某账户内汇款履行上述借款的出借义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李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3月2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15年8月12日经政府登记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因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17年6月13日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祝某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3日按照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顾亚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