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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尚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三原钢材有限公司与杨兴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尚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三原钢材有限公司,杨兴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异21号异议申请人:江苏尚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西路东方领秀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黄灿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原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G区*号。法定代表人:王绪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兴喜,男,1975年12月07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本院在执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三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江苏尚荣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苏尚荣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已经就此执行行为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港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江苏尚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出异议,属于重复异议,本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以裁定驳回。如异议申请人对(2015)港执异字第00016号执行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异议人江苏尚荣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德明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