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宏兵、梅宗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宏兵,梅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1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薛宏兵,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梅宗富,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财保328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梅宗富名下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芬 更多数据: